信息名稱: |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一屆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校園組)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辦法》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17-08-2023-0018-1 | 生成日期: | 2023-10-23 | 發文機構: | 教育部辦公廳 |
發文字號: | 信息類別: | 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 | |||
內容概述: |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一屆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校園組)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辦法》的通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加強組織管理,倡導良好的體育道德風尚,激勵參加第一屆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校園組)各代表團、運動隊、運動員和裁判員在賽場上恪守公平競賽的體育道德和精神,頑強拼搏,賽出風格、賽出水平,營造風清氣正、積極向上的賽場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學生(青年)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相關規定,教育部制定了《第一屆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校園組)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辦公廳
2023年10月20日
第一屆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校園組)
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辦法
一、評選對象
第一屆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校園組)各參賽代表團、運動隊、運動員和裁判員。
二、評選條件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學生(青年)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各項目競賽規程以及相關規定。
(二)代表團能夠樹立正確的參賽觀,自覺遵守公正競賽、公平競爭的原則,嚴格執行賽會的相關規定和紀律要求,主動加強對工作人員、所屬運動隊的教育和管理,賽風賽紀情況良好。
(三)運動隊能夠樹立良好的賽風,服從安排、聽從指揮,嚴格遵守各項目競賽紀律和仲裁申訴程序要求,嚴格執行競委會、裁委會的決議,主動加強對工作人員、運動員的教育和管理,賽風賽紀情況良好。
(四)運動員能夠認真遵守賽場紀律,比賽作風端正,尊重對手、尊重裁判、尊重觀眾,在比賽中勇于進取,頑強拼搏,勝不驕,敗不餒,體現出良好的體育道德風尚。
(五)裁判員能夠認真遵守賽區的各項規定,執行裁判工作時能夠做到嚴肅、認真、公正、準確,不搞徇私舞弊,不搞不正之風。
(六)在各項目比賽中出現以下行為的,將視情況取消運動員、裁判員、運動隊乃至代表團的體育道德風尚獎評選資格:
1.在運動員年齡和資格上弄虛作假的;
2.違背體育道德和精神,虛假比賽或操縱比賽的;
3.違背體育道德和精神,在比賽中故意干擾或影響他人正常參賽的;
4.為謀求不正當參賽利益,向組委會、競委會工作人員、技術官員、裁判員等贈送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等,或安排宴請、高檔娛樂等消費活動的;
5.不服從裁判員判罰,指責、謾罵、攻擊裁判員,干擾裁判員正常執裁的;
6.故意拖延比賽時間,鬧賽、罷賽、無故棄權、拒絕領獎,不服從管理,擾亂賽場秩序的;
7.辱罵對手、打架斗毆、故意傷人,發表涉及地域或民族歧視言論的;
8.不尊重觀眾,對觀眾有不禮貌言行,造成惡劣影響的;
9.發表不實或虛假言論,誤導媒體和公眾,或誘導、組織觀眾滋事鬧事、干擾比賽的;
10.裁判員執裁不公,徇私舞弊,發生重大錯判、漏判的;
11.發生興奮劑違規事件的;
12.因管理不到位,或應急處置不當,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13.其他影響賽會形象或比賽正常進行的行為。
三、評選辦法
(一)代表團的評選工作由組委會競賽部負責。競賽部將根據評選條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后進行推薦,經征求紀委會意見后按程序報組委會審定。
(二)運動隊、運動員和裁判員的評選工作由各項目競委會負責。各項目競委會應結合宣傳教育工作,設立專門的評選工作機構,各參賽隊、裁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推選具備條件的運動隊、運動員和裁判員,經評選機構匯總審核后報項目競委會審定。
(三)香港和澳門代表團及其運動隊、運動員不參加體育道德風尚獎的評選活動,組委會將授予其參賽紀念獎。
四、評選名額
(一)代表團的評選名額不限。
(二)運動隊、運動員和裁判員的評選要按照評選條件的相關規定,由各項目競委會根據項目特點和具體情況確定評選名額。運動隊的評選比例原則上為5:1;運動員的評選比例原則上為10:1;裁判員的評選比例原則上為15:1。
五、獎勵辦法
(一)組委會將在第一屆全國學生(青年)運動會閉幕式上宣布獲得體育道德風尚獎(香港、澳門參賽紀念獎)代表團名單。
(二)各項目競委會應在項目成績冊中公布獲得體育道德風尚獎的運動隊、運動員和裁判員名單,并授予獲獎證書。
六、有關要求
(一)各項目競委會在評選工作中要加強對體育道德與精神的宣傳教育,將評選活動與賽時教育管理結合起來,防止將評選活動形式化。
(二)評選工作應把重點放在運動隊,通過評選活動,促使各代表團在抓好訓練、比賽的同時,注重抓好運動隊的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評選工作要注意賽場表現和平時表現相結合,運動技術水平和賽場作風相結合,要有利于運動隊之間、運動員之間的團結,促進體育道德水平和運動技術水平的共同提高。
(四)評選結果應在本項目最后一天比賽結束后揭曉,不得提前或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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