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稱: | 教育部關于印發(fā)《中小學體育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試行)》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11-04-2008-0485-1 | 生成日期: | 2008-08-12 | 發(fā)文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發(fā)文字號: | 教督〔2008〕3號 | 信息類別: | 教育綜合管理 | ||
內容概述: | 教育部印發(fā)《中小學體育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試行)》。 |
教督〔2008〕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督導室: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中發(fā)〔2007〕7號)是新時期黨中央國務院加強青少年體育工作的綱領性文件,對于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中發(fā)〔2007〕7號文件提出的“各級政府和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學校體育的督導檢查,建立對學校體育的專項督導制度”的要求,我部在認真研究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中小學體育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試行)》(以下簡稱《指標體系》)。對中小學體育工作督導評估的重點是教育管理、條件保障、評價機制和學生體質狀況四個方面。
各地要有計劃、有步驟開展中小學體育工作督導評估。要根據《指標體系》,結合本地實際,制訂中小學體育工作督導評估實施方案。堅持督政與督學相結合,堅持綜合性督導和專項督導相結合。督導檢查要嚴格程序,重在自查整改,提高督導評估的實效性。要落實限期整改、結果公報和問責獎懲等制度。督導結果要向社會公布,并作為考核領導干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進行表彰獎勵或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國家教育督導團將根據情況,對各地中小學體育工作進行專項督導檢查,并通報督導檢查結果。
各地要及時研究解決督導檢查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總結經驗,改進工作方法,不斷提高督導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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