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稱: | 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審計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05-11-2013-0009-1 | 生成日期: | 2013-08-20 | 發文機構: | 教育部、財政部 |
發文字號: | 教財〔2000〕16號 | 信息類別: | 財務與審計 | ||
內容概述: | 為進一步加強對基本建設資金的管理,加大對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的審計力度,現提出意見。 |
教財〔2000〕16號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教育系統的基本建設資金不斷增加,建設規模不斷擴大,為了加強管理,避免損失浪費,許多部門和單位都開展了對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的審計工作。通過審計,降低了工程造價,節約了工程投資;維護了教育單位的合法權益;同時促進基建、修繕部門加強管理,堵塞漏洞,提高了資金的使用效益。為進一步加強對基本建設資金的管理,加大對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的審計力度,現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教育系統各部門、各單位對各種資金來源的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均應進行審計。修繕(裝飾)工程項目審計的資金起點可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
二、對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的審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資金來源的合規性;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開工前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和工程項目建設規模、投資批準情況;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經濟合同內容的有效性、真實性。
2.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及變更內容、變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規性;材料設備的采購;隱蔽工程的驗收;工程項目經濟合同履行情況;工程項目成本及相關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3.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有關監理報告及竣工決算報表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審計由各部門、各單位審計機構組織實施。學校也可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實施審計,具體委托事項由審計機構辦理,委托費用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列入建設成本。
四、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未經審計不得辦理結算手續,預付項目工程款應留足尾款。基建、修繕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工程項目審計工作。
五、各部門、各單位應支持內審機構開展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審計,在人員和經費上給予保證。審計人員在工作中要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
六、各部門、各單位根據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實際,制定和修訂關于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審計的規定或實施辦法。同時,建立和健全基建、修繕管理部門各級管理人員的經濟責任制,一方面使基建、修繕管理部門的各級領導按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另一方面根據審計出的問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開展建設工程、修繕工程項目審計是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請各部門、各單位給予充分的重視。我部將對這項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和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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