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稱: | 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學校食堂建設工作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05-05-2012-0012-1 | 生成日期: | 2012-12-13 | 發文機構: | 教育部等2部門 |
發文字號: | 教財〔2012〕5號 | 信息類別: | 基礎教育 | ||
內容概述: | 為有效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中央財政專門安排補助資金,重點支持國家試點地區學校食堂建設。 |
教財〔2012〕5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學生營養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學生營養辦:
為有效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中央財政專門安排補助資金,重點支持國家試點地區學校食堂建設。但是,目前部分地方對學校食堂建設認識不足、重視不夠;規劃編制工作滯后、質量不高;未按要求將中央補助資金重點用于國家試點地區食堂建設;地方建設資金落實不到位,建設進度緩慢,影響了營養改善計劃的順利實施。為解決這些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及其實施細則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學校食堂建設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投入力度,落實建設資金
學校食堂建設是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一項重要內容。與其他供餐模式相比,學校食堂供餐便于管理,食品安全相對可控,是較為有效的供餐模式。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明確要求,各地應以學校食堂供餐為主,在一定過渡期內,逐步以學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為配合營養改善計劃的順利實施,推動學校食堂建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和東部困難地區學校食堂建設按照5:5的比例給予獎勵支持。中央財政已經通過薄弱學校改造計劃下達了2011年和2012年食堂建設資金,并提前下達了2013年預算指標。
各地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民族素質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實施營養改善計劃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進一步提高對加快農村學校食堂建設步伐必要性的認識,足額落實本地財政應承擔資金,滿足學校食堂建設需要。
各地要繼續落實工程建設收費減免優惠政策,比照“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等,減免學校食堂建設前期收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同時,加大對食堂建設收費的監督檢查力度,嚴禁收取國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自立項目、超標準收費等亂收費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
二、突出建設重點,科學編報規劃
(一)規劃編制原則。
——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各地要充分考慮城鎮化進程、學齡人口變化趨勢等因素,結合營養改善計劃及2011-2012年食堂建設實施情況,科學測算實際需求,編制完善2011-2015年學校食堂建設總體需求規劃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做到布局合理、規模適度。項目學校必須是長期保留的學校,避免閑置浪費;校內食堂建設應布點科學、校園功能分區合理。要統籌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和各種義務教育工程項目,避免重復建設。對納入規劃的建設項目,按照輕重緩急合理排序,分年度組織實施。力爭到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國家試點地區的學校食堂建設,到2015年前基本完成中西部和東部困難省份其他地區學校食堂建設。
——突出重點,解決急需。中央補助資金重點支持699個國家試點縣(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19個團場),適當兼顧其他地區。在資金投向上,中西部省份用于國家試點縣的中央資金比例,應當不低于本省份所獲中央資金總數的90%;在中央資金使用上,用于學校食堂建設的資金比例應不低于90%,其他可用于必要的學生食堂炊餐具、供水、供電等供餐設施設備的購置和改造。在國家試點地區學校食堂建設任務全面完成后,中央補助資金可用于其他地區食堂建設。
——堅持標準,因地制宜。學校食堂建設要嚴格執行《農村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建標109-2008)、《中小學校設計規范》(GB 50099—2011)、《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01)等相關規定,達到國家抗震設防標準,并滿足功能使用和綜合防災要求;非寄宿制學校食堂生均使用面積可在寄宿制學校生均使用面積標準基礎上,結合各地實際,適當減少。同時,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學校食堂建設方案和設計方案應征詢食品藥品監管(衛生)部門意見后方可實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飲服務許可要求。
學校食堂建設要因地制宜,堅持“節儉、安全、衛生、實用”的原則,嚴禁搞超標準、豪華建設。農村寄宿制學校和規模較大的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學校,應按國家標準建設學校食堂;規模較小的學校和教學點,可利用閑置校舍改建食堂或新建“小伙房”;提倡結合當地實際,在學校相對集中、交通便利的地區建設配餐中心,實行集中供餐。
(二)規劃編報要求。
各地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2011-2015年食堂建設規劃,規劃要落實到項目學校和單體建筑。中央和地方資金分別安排不同的學校。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劃編制原則和相關要求,認真組織規劃編制,嚴格審核把關,于2013年1月底前聯合將規劃文本報送教育部、財政部。同時,使用“農村義務教育工程管理軟件”(見農村義務教育保障機制改革網站www.qgbzb.cee.edu.cn下載專區)報送規劃數據。已經按要求向兩部門上報過規劃文本的省份,可將規劃數據導入“農村義務教育工程管理軟件”,以便規劃審核和年度項目管理;未按要求上報規劃文本或尚未上報規劃文本的省份,應按此通知要求重新上報規劃文本和數據。
各地總體規劃和年度建設項目需報教育部、財政部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年度建設項目由各地教育、財政部門從規劃中遴選,于每年中央資金下達后2個月之內報送教育部、財政部。凡因規劃編報不及時、不合理、不真實,以及地方配套資金未落實等原因造成未及時通過審核的省份,中央暫不安排資金或調減相關專項資金。
各地不得隨意變更項目學校、建設內容和大幅度增減建設規模。因移民搬遷、村鎮規劃調整原因和自然災害等不可預見因素,導致確需調整建設規劃的,必須由縣級教育和財政部門提出調整申請,經省級教育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并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三、嚴格項目管理,確保建設質量
學校食堂建設實行項目管理。各地應加大部門協調力度,制定落實政策措施,強化學校食堂建設管理。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食堂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公示制,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參與項目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方可準入。新建項目必須堅持科學審慎的原則妥當選址,改造項目應當根據校舍實際制定改造方案,按照國家相關法規、規范進行設計、施工,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二)嚴把工程質量關。要依法執行國家有關施工規范、操作規程、質量標準和安全規則。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施工圖施工,監理單位要實施全過程監理,確保工程質量達標。項目學校要選派責任心強、懂業務或經過培訓的人員擔任現場監督員,配合專業監理人員,監督檢查建材質量和施工工序、工藝、進度、質量、安全,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與協調。
(三) 嚴格資金監管。各地要切實加強食堂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專款專用,并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建立問責制度,對食堂建設進行全過程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截留、滯留財政專項資金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嚴把項目驗收關。項目竣工后,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實行“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竣工驗收后,應組織竣工決算審計,辦理工程結算、基建財務決算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要按要求及時積累、保管好工程文件檔案資料及建設前后的圖片和文字材料,做好整理、立卷、歸檔工作。
學校食堂建設項目要在正面墻體醒目位置設置永久性標志牌,統一注明“營養改善計劃食堂建設項目”字樣,內容包括建設單位、地勘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筑面積、資金來源及中央資金數額、開竣工時間等。
(五)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學校食堂建設要建立和實行簡報制度、倒排工期制、進度月報制、項目公示制、目標考核制、監督檢查制、監督舉報制等工作制度。實行國家重點督查、省市定期巡查、縣級經常自查的監督檢查機制。各省份要按照“相對固定、分片包干”的辦法,組織督查組,對學校食堂建設實施情況進行全過程指導、監督和檢查,確保高質量完成建設任務。
四、做好前期工作,加快建設進度
做好前期工作是保證建設質量和進度的一項基本要求。各級教育部門要主動協調當地規劃、建設、國土、環保、消防、氣象等相關部門,開辟“綠色通道”,優化工作流程,加快立項、勘探、設計、施工圖審查、規劃審批、招投標、施工許可等項目前期工作進度,提高工作效率,確保項目如期開工。北方省份由于施工期相對較短,尤其要提前準備,提前辦好各項前期手續
各地要圍繞年度建設任務,制訂項目建設時間表和路線圖,在保障施工安全和建設質量的基礎上,集中人力物力,著力加快進度。各級財政部門應按要求及時足額下撥資金,防止因資金不到位而影響工程進度。中央資金項目原則上應在資金下達到省(市、區)后一年內完工。
五、狠抓食堂管理,確保“兩個安全”
學校食堂交付使用后,各地要依照《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12〕2號),切實加強食堂管理,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和資金安全。學校食堂要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后方可供餐。要堅持校長負責制、崗位責任制、學校負責人陪餐制等制度,完善各項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要積極預防,建立應急處理機制,妥善處理食品安全事故。學校食堂要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一般應由學校自辦自管,不得對外承包。食堂財務要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專賬核算,并實行公開,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教育部、財政部將組織營養改善計劃各成員單位不定期對各地食堂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包括規劃編報、年度項目執行、省級承擔資金落實、中央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建設收費減免、工程質量與進度、日常工作開展和食堂管理情況等,進行全面檢查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中央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教育部 財政部
201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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