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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委科研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語委科研基地(以下簡稱科研基地)的建設,規范科研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基地是國家語委組織高水平科學研究、匯聚和培養優秀科研人才、加強學科建設、開展學術交流、提供語言服務的重要平臺,是提升語言文字工作決策科學化水平、加強語言文字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

  第三條  科研基地的任務是為國家語言文字事業提供戰略與對策的咨詢服務,為語言生活監測、管理以及語言服務提供智力支持,為國家語言文字事業的基礎資源建設提供科研支撐,全面服務于國家語言文字事業的改革與發展。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科研基地由國家語委和依托單位共建共管,鼓勵政府有關部門支持建設。實行“競爭入選、定期評估、落后淘汰、擇優遞補”的動態管理模式,依據檢查和評估的結果,采取獎懲措施,在動態管理中保持科研基地的先進性。

  第五條  國家語委在科研基地建設中的主要職責是:

  1.制定宏觀的科研基地建設規劃和規章制度。

  2.組織科研基地的申報、專家評審和檢查評估。

  3.對科研基地的建設進行指導并提供專項經費資助。

  第六條  依托單位負責科研基地的直接管理,主要職責是:

  1.組織本單位的科研基地推薦申報工作,并負責科研基地建設的具體實施和管理。

  2.審定科研基地的具體建設計劃和中長期學術研究計劃,并負責檢查、落實。

  3.為科研基地提供基本運行經費、配套經費及良好的科研條件。

  4.支持科研基地的重大學術活動。

  5.定期向國家語委報告科研基地工作。

  第七條  科研基地實行主任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全面實施國家語委確定的科研基地建設目標;組織制定科研基地的具體建設計劃和中長期學術研究計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2.負責聘任副主任、專兼職研究人員及行政和資料管理人員。

  3.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培養專業人才,打造高水平的科研團隊。

  4.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籌集和批準使用經費。

  5.負責向依托單位科研主管部門和主管領導以及國家語委匯報工作。

  第八條  科研基地主任由依托單位聘任。雙方須簽訂責任、權利、利益明確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確規定受聘人員的目標責任、管理權限、生活待遇、獎懲措施和業績考核標準。受聘者受聘時一般不應超過60歲,每屆任期4年,連聘連任不超過3屆。對任職期間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主任,應及時予以調整。依托單位解聘或調整科研基地主任應與國家語委協商。受聘者如主動辭職并被依托單位接受,應報國家語委備案。

  第九條  科研基地應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研究指導機構,其主要職責和工作程序如下:

  1.審議科研基地的中長期學術研究計劃,指導科研基地的學術研究;參與重大項目和其他開放研究課題的評審并提出資助額度建議;參與重大成果的評審鑒定工作;協調本學科領域全國性重大學術活動。

  2.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為單數且不少于7人。學術委員會委員應是國內同學科領域的著名學者,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且身體健康,應注意吸收中青年學者。學術委員會成員(包括正副主任)中本單位學者不應超過1/3。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須報國家語委備案。學術委員會主任由依托單位聘任,科研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學術委員會主任。

  3.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四年,每屆更換人數不得少于1/3。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學術委員會成員的產生辦法以及換屆、增補、主任人選、民主表決程序等事項,科研基地應做出明確規定并報國家語委備案。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條  申請科研基地的基本條件:

  1.有該研究領域國內外知名的學術帶頭人和團結協作、管理能力強的領導班子;有一支學術水平高、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善于創新的優秀研究團隊,具備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有良好的科研傳統和學術氛圍;學術研究方向應圍繞國家語言文字事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

  2. 科研基地一般應是依托單位直屬的實體性科研機構,具體要求是:

  (1)配備不少于5人的專職科研人員及必要的行政和資料管理人員。

  (2)擁有獨立的、能夠滿足工作需求的辦公室、研究室、實驗室、資料室及計算機、傳真機、復印機、實驗室儀器、國際互聯網絡終端等相關設備,用房總面積不少于150平米。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種學術活動。

  (4)自主聘任專兼職研究人員等,制定內部分配制度。

  (5)自主管理科研及辦公經費。

  (6)能夠獨立或相對獨立地招收和培養研究生。

  第十一條  符合國家語委科研基地立項申請基本條件的科研機構,可根據有關要求填寫《國家語委科研基地申請評審書》,依托單位審核申請書的相關內容,確保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簽署經費及條件保障支持等意見后,以依托單位名義向國家語委行文請示。地方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的立項申請需由省級語委向國家語委行文請示。

  第十二條  《國家語委科研基地申請評審書》由國家語委組織專家評審,經國家語委批準后開始立項建設,基地正式運行,依托單位同時聘任科研基地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科研基地實行“開放、流動、合作、競爭”的全員聘任制。基地主任應與受聘的專兼職人員簽訂責任、權利、利益明確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中應包括以下內容:

  1.研究課題名稱及來源;

  2.研究經費來源及數額;

  3.聘任時間及專職或兼職;

  4.受聘期間的待遇(含福利待遇);

  5.辦公室、計算機設備使用及其他保障條件;

  6.研究成果及考核標準;

  7.獎懲措施。

  第十四條  科研基地要緊密結合國家語言文字事業的改革和發展開展科學研究。在與國家語委科研管理部門溝通的基礎上,各科研基地根據國家語委的各項規劃和本科研基地的學術研究計劃,提出科研基地的年度重大項目,經基地學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國家語委。國家語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的項目列為國家語委科研基地重大項目下達。科研基地自籌經費的重大研究項目,經國家語委組織專家評審后,可作為國家語委科研基地重大項目立項。重大研究項目的過程管理和成果驗收,按《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科研基地應積極吸收中青年學者參加重大項目研究,大力培養高素質的學術帶頭人和中青年學術骨干;積極吸收研究生參加課題組,加強碩士、博士等專門人才的培養;積極吸收博士后駐基地參加研究工作。

  第十六條  各科研基地應主動承擔各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委托研究項目,積極爭取國際合作研究項目和港澳臺地區的合作研究項目,積極開展咨詢服務,廣開研究課題和研究經費渠道,全面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第十七條  科研基地應注重加強國際(地區)學術交流,每年應開展不少于5次的國際(地區)交流活動,并且每年應為本基地研究人員提供出境訪學機會。

  第十八條  科研基地每4年至少主辦一次高水平的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會議,借以組織科研隊伍、研討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充分發揮基地作為學術交流中心的作用。科研基地舉辦的學術會議,必須在正式開會前兩個月向國家語委備案。學術會議結束后,應及時報送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科研基地建設經費由國家語委和依托單位共同投入。國家語委每年對科研基地給予固定的經費投入,依托單位不應提取管理費。國家語委對科研基地建設的投入用于重大項目研究、圖書資料購置、網站建設和組織全國性(國際性)學術會議。依托單位的配套經費投入不得少于國家語委的數額,并將其列入單位年度經費預算。科研基地的日常辦公經費由依托單位另行投入,財務部門據實核定安排,單獨立項,列入單位年度經費預算。

  由國家語委和依托單位下撥的科研基地建設經費須專款專用。其中,國家語委投入經費的使用比例為:科研課題經費占總經費的2/3;圖書資料及網站建設經費(含知識庫、數據庫建設經費)占總經費的1/6,學術會議經費占總經費的1/6。學術會議經費可跨年度累積使用。科研基地全部經費必須由依托單位財務管理部門單獨建賬,統一管理、核算。

  第二十條  科研基地要緊密結合當前語言生活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開展對策性研究,為國家的重大決策提供富有建設性和有影響力的咨詢報告,每年應向中央有關部門或省級政府報送兩份權威咨詢報告。鼓勵科研基地依托已有資源,采用多樣形式加強國家語言文字政策和語言文字知識的大眾化、普及化,為語言文字事業提供良好的發展環境和知識氛圍。依托單位要支持科研基地做好網站(網頁)建設工作,并主動配合國家語委做好基地科研資源的整合集成,以加強科研成果共享,切實為社會提供語言服務。

  第二十一條  科研基地要注意保護知識產權,由科研基地經費資助的所有項目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和研究報告等)的著作權由資助方、科研基地和作者共同所有,作者第一署名單位應是相應的科研基地或標注得到相應科研基地的經費資助,否則不統計為科研基地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二條  各科研基地應建立工作季報制度,及時報送重大學術活動情況、重大項目進展情況、學術研討會成果摘要、研究咨詢報告摘要、主要論著摘要等材料。

  第二十三條  學校圖書館應優先滿足科研基地圖書資料特別是外文圖書資料的訂購需要,并提供有關資料編目、信息查詢服務。鼓勵科研基地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手段,建立與其研究方向相符的專業知識庫或數據庫,并加強資源的共享與合作。

  第二十四條  各科研基地應建立完備的科研檔案管理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五條  科研基地建設計劃每4年為一個周期,在檢查和評估達標的基礎上進入下一個建設周期。評估的同時受理新的同一研究方向相關科研機構的競爭申報。

  第二十六條  依托單位應當每年對科研基地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國家語委備案。科研基地必須編制年度報表,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將上一年的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國家語委;國家語委每兩年對科研基地進行中期檢查;在年度報表和中期檢查的基礎上,國家語委每四年對科研基地進行驗收評估。對檢查評估不合格的基地,予以黃牌警告,并減少經費投入,限期整改,一年后復查,復查不合格,撤銷科研基地資格。根據評估結果,國家語委按照一定的比例確定“優秀科研基地”,并對“優秀科研基地”予以經費和項目等方面的傾斜。評估辦法及評估指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檢查評估的重點是考察科研基地推進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學術隊伍建設、學術交流、信息資料建設、咨詢服務等方面的情況,檢查依托單位在設施、經費、政策等方面支持科研基地建設的措施落實情況。檢查評估要特別注重考察科研基地為國家和社會提供咨詢服務和推動科研成果轉化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評估(競評)工作采取通訊評審和專家組實地考察相結合的辦法。評估前三個月由教育部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向全國發布被評估的科研基地名單,允許新的同一研究方向相關科研機構參與競評。參與競評機構的《申請書》和被評估科研基地的《評估報告書》同時發給專家進行評審,平等競爭,最后以專家考察組無記名差額投票、2/3多數票通過的辦法,擇優勝者列入新一周期科研基地建設。通過評估的基地和新列入科研基地建設計劃的研究機構名單,由國家語委公布。

  第二十九條  在檢查和評估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視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減少撥款、停止撥款、限期整改、撤銷資格等處理:

  1.科研基地的專職科研人員數量、用房、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網絡建設等不達標;

  2.依托單位的配套經費未到位或違反科研基地資助經費使用的有關規定;

  3.依托單位支持科研基地的政策措施沒有落實;

  4.無正當理由,未按計劃開展重大項目研究工作,或沒有取得有重大影響的研究成果;

  5.評估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謊報數據等現象;

  6.重大項目成果存在抄襲剽竊問題和其他違反學術規范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科研基地,英文全稱:Research Center of State Language Commission。各科研基地對外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科研基地 XX(單位)XX中心。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科研基地依托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具體實施細則,并報國家語委備案。各單位制定的實施細則和各科研基地制定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不得與本辦法沖突。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語委科研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來源:語信司
(責任編輯: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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