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語委(語言文字工作機構)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語委辦公室:
根據《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于開展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的通知》(教語用〔2001〕3號)的要求,現將《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操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在組織實施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中,要根據《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試行)》(教語用〔2000〕2號)的要求,掌握標準、統一尺度,注意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探索、實踐并不斷完善科學的、便于操作的評估工作方法,使評估工作科學、規范、有序地進行。請將城市評估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我司。
附件: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操作辦法
二○○一年九月四日
附件:
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操作辦法
為保證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關于開展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的通知》(教語用〔2001〕3號),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估的范圍、內容和分工
(一)評估范圍為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計劃單列市等的城區部分,涉及的領域有黨政機關、學校、新聞媒體、主要的公共服務行業。
(二)評估主要內容為《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評估標準(試行)》(教語用〔2000〕2號,以下簡稱《標準》)規定的指標項,即語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情況。
(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組織對直轄市的評估認定;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組織對本轄區的省會、自治區首府、計劃單列市的評估認定;一類城市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自我檢查評估工作。
二、評估的程序
(一)一類城市自查自評工作
1.進行動員部署。市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在市政府的統一部署下廣泛深入進行宣傳, 使相關部門和人員深刻領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有關文件精神,提高認識,明確目標,制定實施計劃,落實責任分工。
2.自我檢查評估。由市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織發動各有關行業系統對照《標準》及其實施細則進行自我評估,按要求逐步改進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用語用字規范化水平。
3.提出評估認定申請。市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認定本市基本達到合格標準、具備接受上級評估的條件后,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向上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提出接受評估申請,并報送自查自評報告。
(二) 上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評估認定
1、根據一類城市提出的申請,審閱自查自評報告,認定該城市已達到接受評估的要求后,研究確定評估工作安排,并通知受評城市。
2、組織評估組赴該城市,實地進行檢查評估,提出認定意見。
3、將城市匯報材料、實地檢查情況記錄、評估報告于評估結束后一個月內報我司。
4、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對評估認定結果和評估操作程序進行審核,并公布評估認定結果。
三、上級評估操作辦法
(一)評估組的組成:對直轄市的評估,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織評估組;對省會、自治區首府、計劃單列市的評估,由其所在省(自治區)的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組織評估組。評估組由有關行政領導同志擔任組長,成員包括語言文字工作干部、語言文字專家、普通話水平測試員等。
(二)采取定點和隨機相結合的方式抽取部分單位和對象進行評估,具體規定如下:
1、黨政機關:定點檢查省政府或市政府機關,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門、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新聞出版主管部門;隨機檢查一省(市)級廳(委、辦、局)、一區政府。
2、學校:隨機檢查一所幼兒園,一所小學,一所非師范類中等
學校,一所非師范類高校,一所師范院校。
3、廣播影視:定點檢查省電視臺或市電視臺;隨機檢查該電視臺任一頻道的一個新聞節目、一個專題節目、3條自制廣告。
4、新聞出版:定點檢查省或市黨報;隨機檢查一其他省或市級報社。抽看上述報紙當年任一期。
5、公共服務行業和公共設施:隨機檢查一火車站或機場、長途汽車站、碼頭,一銀行或郵局、醫院,一影劇院或體育館、博物館、公園,一大型商場;隨機檢查街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設施標志牌、交通指示牌各3處。
(三)評估組主要工作
1、聽取受評估部門、單位關于開展語言文字工作的情況介紹;
2、查閱《實施細則》“評估依據”部分規定的文件、資料;
3、與受評估部門、單位有關人員進行座談;
4、按照《標準》規定的指標要素,在規定的抽樣范圍內進行實地檢查;
5、匯總評分,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析總結,提出認定意見,形成評估報告;
6、將評估認定意見向當地有關部門進行反饋,將評估工作情況向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進行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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