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發〔2004〕11號
部屬各高等學校、各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印發〈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的通知》(中紀發〔2004〕3號)轉發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為了進一步規范我部直屬高校、直屬單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行為,現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工作要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8年第9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2000年國家計委第3號令)、《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2000年國家計委第4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2001年國家計委、經貿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第12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03年國家計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民航總局第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2003年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水利部、民航總局、廣電總局第2號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關于招標投標管理的規章制度對規范的招投標行為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同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2年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年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等對規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各有關單位要組織有關領導干部及有關職能部門認真學習,并制定出貫徹落實的規章制度及工作措施。
二、應建立公正、透明的建設工程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制度及決策程序。在法定招標項目范圍以外以及在法定招標規模以下的建設項目是否招標、重大資金的處置、土地置換、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重大事項應由職能部門提出建議方案,由單位領導集體通過辦公會的方式研究決定。有招投標活動時,應成立以單位主管領導為組長,有關職能部門人員參加的招投標領導小組,對涉及招投標行為的重大事項如招標方式的選擇(選擇自行招標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中標人的確定等進行研究決策。
三、建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廉政情況年度檢查和報告制度。每年年末由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對當年建設項目招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對照中紀委的中紀發〔2004〕3號文的要求進行檢查總結,主要對單位領導有無利用職權干預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活動的行為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在單位內公布,同時報教育部備案,發現重大違規違紀行為,及時向教育部監察局報告。
各校(單位)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中紀委中紀發〔2004〕3號文件,嚴格貫徹執行。并嚴格落實本通知精神,按照規定要求建章立制,從制度上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活動,有效預防和治理腐敗。
附件: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印發〈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的處理規定〉的通知》
教育部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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